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99號
原 告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丁○○、丙○○、乙○○間請求土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零柒萬零叁佰捌拾玖元(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臺北市○○區○○段185 、186 、187 及272 地號土地價額之計算方式:20,500元(一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2172+30+157+1215)平方公尺×1/18(請求移轉登記之面積)}=4,070,389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叁佰玖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補繳,逾期不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