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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04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如下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㈠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並依被告人數附具繕本。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於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陸佰壹拾元,原告應如期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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