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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05號
原 告 乙○○○○○○○○ ○○○○○○○○○○○ (S) Pte. Ltd. (愛
沛克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律師
楊佩怡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港股份有限公司即Kenmark IndustrialCo.Ltd. 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壹萬玖仟捌佰伍拾伍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玖佰參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附表:美金40萬7,923.01元經換算為新臺幣1,271萬9,855元{計算式:40萬7,923.01美元×31.182(起訴日即99年10月8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1,271 萬9,855 (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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