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補,911,201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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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11號
原 告 賽恩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陸仟玖佰壹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伍拾玖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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