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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27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芬芬、周孫毅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貳拾伍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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