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訴,107,201009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7號
原 告 善祥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慧齡律師
被 告 台灣大福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翁焌旻律師
紀鈞涵律師
受 告知人 立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美
受 告知人 鐿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湘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受告知人」之記載,應更正增列「鐿得有限公司、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135 巷10號,法定代理人賴湘綺、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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