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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49號
原 告 茂霖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立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運送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承攬運送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9年8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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