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訴,1218,201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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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18號
原 告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查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161 巷4 之1 號2 樓,此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事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又本件雖經調解,但未經本案言詞辯論,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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