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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73號
上 訴 人 廖勝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城堡花園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壹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陸佰壹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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