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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05號
上 訴 人 陳嘉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金坤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0 年8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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