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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7號
原 告 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鄭珊妮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鄭秀惠律師
被 告 紀敬弘
紀進益
紀幸雄
紀延滿
紀坤霖
宋紀美照
紀美花
紀美賢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複代理人 張睿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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