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51號
原 告 方桂美
訴訟代理人 黃銘仁
被 告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峯海
訴訟代理人 姜震律師
王道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盧峰海」之記載,應更正為「盧峯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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