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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77號
上 訴 人 甲○○
乙○○
被 上訴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伍仟柒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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