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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08號
原 告 宋明鴻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複代理人 程鳳宜
被 告 劉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年七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193號案件中原告對被告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100年7月1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有關剩餘財產分配部分,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家上字第32號判決影本及民事記錄科公務電話查詢記錄表可按,是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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