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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雅慧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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