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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46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昕禹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0月18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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