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醫,15,201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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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醫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呂美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謝如蘭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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