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建新
賽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昭明
樓之1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等21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玖拾捌萬陸仟伍佰玖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佰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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