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重訴,342,20110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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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上 訴 人 洪賑基
被 上訴人 國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賑坤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即明,此亦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4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8 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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