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重訴,358,2011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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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張森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白張茶、白美玲、白桂鳳、白育嘉
、白純碧、白虹雲、白清秀、白秋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玖萬柒仟壹佰伍拾肆元【計算式:712,500 元+309,654 元+(112,500 元×6 )=1,697,1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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