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係鑽石、珠寶零售商,自88年間起透
- 三、被告辯以:伊就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767條第1
-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 ㈠、被告侵占原告所有如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35號刑
- ㈡、被告於95年1月26日向原告詐騙取得100萬元(被告答辯二
- ㈢、被告於95年3月8日、3月24日共交付原告同裕當鋪、大千
- ㈣、原告贖回33張當票,支付贖金446萬7,000元及利息44萬
-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 ㈡、再查,被告曾於95年3月8日、3月24日交付原告同裕當鋪
- 六、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90萬2,097元(
-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應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 八、兩造陳明第一項請求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
- 九、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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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原 告 黃子芳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被 告 王子傑
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律師
簡欣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本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而來,本院於100 年5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玖拾萬貳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佰玖拾萬貳仟零玖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562 萬9,62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經刑事庭將154 萬9,000 元裁定駁回,其餘部分於民國98年11月27日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
原告嗣於99年4 月2 日減縮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98 萬44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理由二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復於100 年5 月6 日減縮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43 萬1,044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理由二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應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係鑽石、珠寶零售商,自88年間起透過從事鑽石鑄模加工之原告向上游廠商借貸取得鑽石飾品後,持向客戶兜售,如客戶決定購買,被告則按客戶購買之數量,核算價金後以現金或簽發支票給原告作為貨款,如客戶不買或僅買部分鑽石,被告則須將鑽石退還予原告,每月結算1 次。
詎被告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陸續向原告借得如附表一、二所示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943 萬1,044元之鑽石後,竟因財務困難急需資金週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將所持有之上開鑽石予以侵占入己、變賣或典當得款花用,致原告受有損害。
至於被告交付當票給原告之舉,性質上形同贈與,並非清償債務,原告並無回贖鑽石之義務,原告是否回贖鑽石對於被告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並無任何影響,原告回贖 33 張當票之鑽石與被告造成之損害為二件事,並無損益相抵之適用。
㈡被告於95年1 月間明知已無資力清償債務,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向原告謊稱其所拿之鑽石貨品出售給有黑道背景之客戶後,已將所得貨款花光,惟該客戶要求退貨還錢,伊沒錢還,連同先前所拿價值約700 萬元鑽石貨品都被扣押,沒辦法做生意,且被該客戶押去簽立借據及本票,事情緊迫,請求原告務必借錢供其週轉,以此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遂於95年1 月26日交付借款100 萬元予被告,致原告受有損害。
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鑽石損失943 萬1,044 元及借款損失100 萬元。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43 萬1,044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理由二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辯以:伊就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767條第1項規定主張伊侵占價值943 萬1,044 元之鑽石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主張伊於95年1 月26日在土地銀行松山分行向原告借得之100 萬元該當詐欺部分,均不爭執。
惟伊曾於95年3 月18日在原告擬好之伊積欠原告貨款及借款共1,116萬3,762 元之切結書上簽名按指印,伊將分別質押於同裕當鋪、大千當鋪之鑽石當票共61張交付予原告(95年3 月18日交付54張、同年月24日交付7 張),約定由原告贖回鑽石,將其中之差價用以抵償伊積欠原告之債務。
本件原告所受損害數額部分,原告已贖回之33張當票,鑽石成本為840 萬9,870 元,扣除原告為贖回而向當鋪支付之贖金446 萬7,000元及利息44萬9,053 元,共計491 萬6,053 元,則原告從中所獲利益349 萬3,817 元,故此部分原告實際之損害為593萬7,227 元(9,431,044 -3,493,817 =5,937,227 );
另原告未依約定贖回之當票28張,鑽石成本為356 萬6,427 元,扣除原告如已贖回而需支付之贖金182 萬5,000 元及利息38萬2,940 元(計算至95年3 月31日),共計220 萬7,940元,則原告從中可獲利益135 萬8,487 元。
從而,本件原告實際所受之損害僅為457 萬8,740 元(5,937,227 -1,358,487 =4,578,740 )等語;
退步言之,因當鋪係依國際報價表上估價之4 、5 、6 折計算贖金,被告以平均5 折作為當鋪計算贖金之方式,回贖33張當票之鑽石價值為893 萬4000元,未回贖鑽石價值為365 萬元,原告實際所受損害為397萬1,037 元。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如受不利益之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侵占原告所有如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35 號刑事判決附表一、二所示之鑽石,價值共計為943 萬1,044 元(見被告答辯二狀即本院卷一第171 頁、100 年5 月6 日言詞辯論筆錄)。
㈡、被告於95年1 月26日向原告詐騙取得100 萬元(被告答辯二狀即本院卷一第171 頁,100年5 月6 日言詞辯論筆錄)。
㈢、被告於95年3 月8 日、3 月24日共交付原告同裕當鋪、大千當鋪之鑽石當票61張,並於95年3 月8 日簽署切結書。
㈣、原告贖回33張當票,支付贖金446 萬7,000 元及利息44萬9,053元;
未贖回28張當票之貸金為182 萬5,000 元。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民法第184條、第21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被告侵占如原告所有附表一、二所示之鑽石,價值共計為943 萬1,044 元及詐騙原告100 萬元等情,為被告所自認(如不爭執事項㈠、㈡所示),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35 號刑事判決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刑事卷宗在卷可按,是原告主張被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應賠償1,043 萬1,044 元(9,431,044 +1,000,000 =1,0431,044),依法有據。
㈡、再查,被告曾於95年3 月8 日、3 月24日交付原告同裕當鋪、大千當鋪之鑽石當票共61張,原告則花費贖金446 萬7,000 元及利息44萬9,053 元贖回33張當票之鑽石,其餘28張當票則未回贖,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㈢㈣),兩造爭點即為被告交付61張當票給原告,兩造間之真意為何?是否有清償債務之意?經查:1.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 98 條定有明文;
次按,解釋當事人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最高法院 39 年台上字第 1053 號判例要旨參照。
被告於95年3 月20日書立切結書「立切結書人為債務人王子傑,積欠債權人黃子芳貨及借款......。
本人王子傑將貨品抵押於同裕及大千當鋪,並收得此二當鋪給予之當票共54張,現將此當票交由債權人全權處理,並可以依此據將貨品拿回。」
(本院卷一第184 頁)。
衡諸常情,依證人李仲裕即同裕當鋪負責人於前開刑事庭之證詞可知,鑽石都有國際報價,是依據報價表上面估價4 、5 、6 折典當,條件好的可以6 折,條件不好的以4 折,同行以現金購買鑽石,大約依報價表上85折,贖回要加上利息,給客人是月息3 分,三個月內都可以回贖等語。
是被告典當之鑽石,取得之貸金約僅有鑽石實際價格之4 至6 折間,於尚未流當前,持原有當票即證明文件,清償原有貸金以及約定之利息後,即可取回原典當鑽石,依上情推論,若能順利回贖,回贖鑽石之價值一定會高於回贖所支付之貸金、利息,況且原告即為鑽石加工者,鑽石經加工後,甚至能獲取較高利潤,被告侵占原告所有之鑽石後,將當票交付給原告之真意,應係如果原告能清償原貸金、利息,順利回贖鑽石,則其中差額應可清償被告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當票為典當之證明文件,清償貸金(約為鑽石價值之4 至6 折)及支付利息後,即得取回原典當鑽石,而被告所交付之61張當票取得貸金即高達629 萬2,000元,實際上鑽石價值高於當票甚多,切結書上雖未敘明有清償債務之字句,但從前、後文觀之,係因為被告對原告負有債務,而當時被告身上財物僅有當票,故將當票交付給原告,藉此減少原告所受之損害,顯非贈與之意,而係有清償債務之意,方合乎常情;
但由於回贖鑽石尚需支付貸金、利息,原告並無義務回贖鑽石,況且回贖鑽石對原告亦屬有利,原告無理由有資力而故意不回贖鑽石,是因原告無力回贖而鑽石遭流當,被告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且承擔流當之損失,此自不待言,被告不能主張未回贖之當票亦可作為清償債務之用。
2.第查,原告僅回贖33張當票,被告雖主張該33張當票之鑽石價值高達840 萬9,870 元云云,然為原告所爭執,自應由被告對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觀諸被告提出之答辯三狀,部分鑽石完全未提出相關證據,僅以被告自行製作之文書充之,其餘部份則僅有重量,並無形狀、色澤、等級等資料供比對,是無從認定確有被告所陳之840 萬9,870 元價值。
但依據證人李仲裕於刑事庭之證詞可知,當鋪係依據國際報價表上4 、5 、6 折之價格典當,是33張回贖之當票上鑽石價值最起碼有744 萬5,000 元(4,467,000 ÷0.6 =7,445,000 ;
4,467,000 ÷0.5 =8,934,000 ;
4,467,000 ÷0.4=11,167,500)。
是原告支付491 萬6,053 元取回價值744萬5,000 元之鑽石,是被告業已清償252 萬8,947 元(7,445,000 -4,916,053 =2,528, 947)。
原告就侵占之鑽石得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應僅餘690 萬2,097 元(9,431,044 -2,528,947 =6,902,097 )
六、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90 萬2,097 元(侵占鑽石部份6,902,097 +詐欺部分1,000,000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理由二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4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應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八、兩造陳明第一項請求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應予准許,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原告敗訴部份,其假執行之請求,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九、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79 條、第 390 條第 2 項、第 392 條第 2 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附表一:
┌──┬────┬────┬────┬────┬────┬────┐
│編號│取貨日期│貨品(即│價值金額│典當日期│典當明細│典當金額│
│ │ │侵占物品│(新臺幣│ │ │(新臺幣│
│ │ │)明細 │元) │ │ │元) │
├──┼────┼────┼────┼────┼────┼────┤
│ 1. │94.05.26│圓鑽1粒 │ 120,840│94.10.24│鑽石3粒 │ 148,000│
│ │ │(0.81克│ │(註:本│(80分2 │ │
│ │ │拉)、圓│ │當票原告│粒共1.66│ │
│ │ │鑽1粒(0│ │於95.03.│克拉,76│ │
│ │ │.76克拉 │ │27贖回 │分1粒) │ │
│ │ │) │ │) │ │ │
├──┼────┼────┼────┼────┼────┼────┤
│ 2. │94.07.14│圓鑽1粒 │ 45,260│94.07.28│鑽石1粒 │ 30,000│
│ │ │(0.62克│ │ │(62分)│ │
│ │ │拉) │ │ │ │ │
├──┼────┼────┼────┼────┼────┼────┤
│ 3. │94.07.15│鑽石1粒 │ 80,800│94.07.19│鑽石1粒 │ 60,000│
│ │ │(雷帝恩│ │ │(1克拉1│ │
│ │ │1.01克拉│ │ │ 分) │ │
│ │ │) │ │ │ │ │
├──┼────┼────┼────┼────┼────┼────┤
│ 4. │94.07.28│圓鑽2粒 │ 108,150│94.11.04│鑽石2粒 │ 50,000│
│ │ │(共1.44│ │ │(70分1 │ │
│ │ │2克拉) │ │ │粒,74分│ │
│ │ │ │ │ │1粒) │ │
├──┼────┼────┼────┼────┼────┼────┤
│ 5. │94.08.13│圓鑽3粒 │ 121,270│94.08.15│鑽石1粒 │ 50,000│
│ │ │(0.60克│ │ │(57分)│ │
│ │ │拉1粒,0│ │ │鑽石1粒 │ │
│ │ │.57克拉1│ │ │(63分)│ │
│ │ │粒,0.64│ │ │ │ │
│ │ │克拉1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94.08.20│圓鑽10粒│ 335,280│94.08.22│鑽石2粒 │ 215,000│
│ │ │(共5.28│ │ │(各60分│ │
│ │ │克拉) │ │ │),鑽石│ │
│ │ │ │ │ │7 粒(各│ │
│ │ │ │ │ │50分 ) │ │
├──┼────┼────┼────┼────┼────┼────┤
│ 7. │94.09.12│圓鑽1粒 │ 178,200│94.10.17│鑽石3 粒│ 350,000│
│ │ │(1.10克│ │(註:本│(1.02克│ │
│ │ │拉) │ │當票由原│拉、1.04│ │
│ │ │ │ │告95.03.│克拉、1.│ │
│ │ │ │ │23贖回 │10克拉)│ │
│ │ │ │ │) │ │ │
├──┼────┼────┼────┼────┼────┼────┤
│ 8. │94.10.03│圓鑽6粒 │ 189,000│94.10.04│鑽石2粒 │ 42,000│
│ │ │(共3.15│ │ │(各約50│ │
│ │ │克拉) │ │ │分) │ │
│ │ │ │ ├────┼────┼────┤
│ │ │ │ │94.10.07│鑽石3粒 │ 55,000│
│ │ │ │ │ │(各約50│ │
│ │ │ │ │ │分) │ │
├──┼────┼────┼────┼────┼────┼────┤
│ 9. │94.10.18│圓鑽2粒 │ 63,500│94.10.26│鑽石2粒 │ 45,000│
│ │ │(共1克 │ │ │(50分1 │ │
│ │ │拉) │ │ │粒、55分│ │
│ │ │ │ │ │1粒) │ │
│ │ │ │ │ │ │ │
├──┼────┼────┼────┼────┼────┼────┤
│ 10.│94.10.18│圓鑽1粒 │ 33,274│94.10.26│鑽石2 (│ 45,000│
│ │ │(0.524 │ │ │50分1 粒│ │
│ │ │克拉) │ │ │、55分1 │ │
│ │ │ │ │ │粒) │ │
│ │ │ │ │ │ │ │
├──┼────┼────┼────┼────┼────┼────┤
│ 11.│94.10.26│圓鑽1粒 │ 128,400│94.10.28│鑽石2粒 │ 170,000│
│ │ │(1.07克│ │(註:原│(1.07克│ │
│ │ │拉) │ │告於95. │拉1粒、1│ │
│ │ │ │ │03.27贖 │.32克拉1│ │
│ │ │ │ │回本當票│粒) │ │
│ │ │ │ │) │ │ │
├──┼────┼────┼────┼────┼────┼────┤
│ 12.│94.10.26│圓鑽1粒 │ 166,698│94.10.28│鑽石2粒 │ 170,000│
│ │ │(1.323 │ │(註:原│(1.07克│ │
│ │ │克拉) │ │告於95. │拉1粒、1│ │
│ │ │ │ │03.27贖 │.32克拉1│ │
│ │ │ │ │回本當票│粒) │ │
│ │ │ │ │) │ │ │
├──┼────┼────┼────┼────┼────┼────┤
│ 13.│94.10.31│圓鑽3粒 │ 164,658│94.11.01│鑽石6粒 │ 122,000│
│ │ │(共2.11│ │ │(各約50│ │
│ │ │1克拉) │ │ │分) │ │
│ │ │ │ ├────┼────┼────┤
│ │ │ │ │94.11.02│鑽石8粒 │ 212,000│
│ │ │ │ │ │(59分2 │ │
│ │ │ │ │ │粒、61分│ │
│ │ │ │ │ │1粒、66 │ │
│ │ │ │ │ │分1粒、7│ │
│ │ │ │ │ │0分4粒)│ │
├──┼────┼────┼────┼────┼────┼────┤
│ 14.│94.10.31│圓鑽8粒 │ 257,810│94.11.01│鑽石6粒 │ 122,000│
│ │ │(共4.06│ │ │(各約50│ │
│ │ │克拉) │ │ │分) │ │
│ │ │ │ ├────┼────┼────┤
│ │ │ │ │94.11.01│鑽石4粒 │ 254,000│
│ │ │ │ │(註:原│(1.04克│ │
│ │ │ │ │告於95. │拉1粒、1│ │
│ │ │ │ │03.27贖 │.02克拉1│ │
│ │ │ │ │回本當票│粒、81分│ │
│ │ │ │ │) │1粒、60 │ │
│ │ │ │ │ │分1粒) │ │
│ │ │ │ ├────┼────┼────┤
│ │ │ │ │94.11.02│鑽石8粒 │ 212,000│
│ │ │ │ │ │(59分2 │ │
│ │ │ │ │ │粒、61分│ │
│ │ │ │ │ │1粒、66 │ │
│ │ │ │ │ │分1粒、7│ │
│ │ │ │ │ │0分4粒)│ │
├──┼────┼────┼────┼────┼────┼────┤
│ 15.│94.10.31│圓鑽3粒 │ 125,095│94.11.01│鑽石6粒 │ 122,000│
│ │ │(共1.97│ │ │(各約50│ │
│ │ │克拉) │ │ │分) │ │
│ │ │ │ ├────┼────┼────┤
│ │ │ │ │94.11.01│鑽石4粒 │ 254,000│
│ │ │ │ │(註:原│(1.04克│ │
│ │ │ │ │告於95. │拉1粒、1│ │
│ │ │ │ │03.27贖 │.02克拉1│ │
│ │ │ │ │回本當票│ 粒、81 │ │
│ │ │ │ │) │分1粒、6│ │
│ │ │ │ │ │0分1粒)│ │
│ │ │ │ │────┼────┼────│
│ │ │ │ │94.11.02│鑽石8粒 │ 212,000│
│ │ │ │ │ │(59分2 │ │
│ │ │ │ │ │粒、61分│ │
│ │ │ │ │ │1粒、66 │ │
│ │ │ │ │ │分1粒、7│ │
│ │ │ │ │ │0分4粒)│ │
├──┼────┼────┼────┼────┼────┼────┤
│ 16.│94.10.31│圓鑽2粒 │ 76,835│94.11.01│鑽石6粒 │ 122,000│
│ │ │(共1.21│ │ │(各約50│ │
│ │ │克拉) │ │ │分) │ │
│ │ │ │ ├────┼────┼────┤
│ │ │ │ │94.11.01│鑽石4粒 │ 254,000│
│ │ │ │ │(註:原│(1.04克│ │
│ │ │ │ │告於95.0│拉1粒、1│ │
│ │ │ │ │3.27贖回│.02克拉1│ │
│ │ │ │ │本當票)│ 粒、81 │ │
│ │ │ │ │ │分1粒、6│ │
│ │ │ │ │ │0分1粒)│ │
│ │ │ │ │ │ │ │
│ │ │ │ ├────┼────┼────┤
│ │ │ │ │94.11.02│鑽石8粒 │ 212,000│
│ │ │ │ │ │(59分2 │ │
│ │ │ │ │ │粒、61分│ │
│ │ │ │ │ │1粒、66 │ │
│ │ │ │ │ │分1粒、7│ │
│ │ │ │ │ │0分4粒)│ │
├──┼────┼────┼────┼────┼────┼────┤
│ 17.│94.11.09│祖母綠鑽│ 328,910│94.11.14│鑽石2 粒│ 90,000│
│ │ │2粒 (共│ │(註:原│(1 克拉│ │
│ │ │2.018 克│ │告於95. │1 粒、 │ │
│ │ │拉)、水│ │03.27贖 │1.01克拉│ │
│ │ │滴鑽1 粒│ │回本當票│1 粒) │ │
│ │ │ │ │) │ │ │
│ │ │ │ ├────┼────┼────┤
│ │ │ │ │95.01.26│水滴鑽1 │ 270,000│
│ │ │ │ │(註:原│粒(1.13│ │
│ │ │ │ │告於95.0│克拉)、│ │
│ │ │ │ │3.27贖回│50分鑽石│ │
│ │ │ │ │本當票)│10粒(5.│ │
│ │ │ │ │ │5克拉) │ │
├──┼────┼────┼────┼────┼────┼────┤
│ 18.│94.11.09│鑽石1粒 │ 109,200│94.11.10│鑽石1粒 │ 55,000│
│ │ │(1.04克│ │ │(1克拉4│ │
│ │ │拉) │ │ │分) │ │
├──┼────┼────┼────┼────┼────┼────┤
│ 19.│94.11.14│圓鑽6粒 │ 237,070│94.11.18│鑽石9粒 │ 185,000│
│ │ │(共3.02│ │(註:原│(各50分│ │
│ │ │克拉) │ │告於95. │重4.58克│ │
│ │ │ │ │03.27贖 │拉) │ │
│ │ │ │ │回本當票│ │ │
│ │ │ │ │) │ │ │
├──┼────┼────┼────┼────┼────┼────┤
│ 20.│94.11.16│圓鑽1粒 │ 121,200│94.11.25│鑽石1粒 │ 100,000│
│ │ │(1.01克│ │ │(1.01克│ │
│ │ │拉) │ │ │拉) │ │
├──┼────┼────┼────┼────┼────┼────┤
│ │94.11.21│圓鑽1粒 │ 122,366│94.11.22│鑽石4粒 │ 310,000│
│ │ │(1.037 │ │(註:原│(1.16克│ │
│ │ │克拉) │ │告於95. │拉1粒、1│ │
│ │ │ │ │03.24贖 │.03克拉1│ │
│ │ │ │ │回本當票│粒、1.02│ │
│ │ │ │ │) │克拉1粒 │ │
│ │ │ │ │ │、1克拉1│ │
│ │ │ │ │ │粒) │ │
├──┼────┼────┼────┼────┼────┼────┤
│ │94.11.21│圓鑽2粒 │ 192,240│94.11.22│鑽石4粒 │ 310,000│
│ │ │(共2.16│ │(註:原│(1.16克│ │
│ │ │克拉) │ │告於95. │拉1粒、 │ │
│ │ │ │ │03.24贖 │1.03克拉│ │
│ │ │ │ │回本當票│1粒、1.0│ │
│ │ │ │ │) │2克拉1粒│ │
│ │ │ │ │ │、1克拉1│ │
│ │ │ │ │ │粒) │ │
├──┼────┼────┼────┼────┼────┼────┤
│ │94.11.21│圓鑽1粒 │ 128,520│94.11.24│鑽石2粒 │ 125,000│
│ │ │(1.02克│ │(註:原│(1.02克│ │
│ │ │拉) │ │告於95. │拉1粒、1│ │
│ │ │ │ │03.23贖 │.03克拉1│ │
│ │ │ │ │回本當票│粒) │ │
│ │ │ │ │) │ │ │
├──┼────┼────┼────┼────┼────┼────┤
│ │94.11.21│圓鑽1粒 │ 127,008│94.11.22│鑽石4粒 │ 310,000│
│ │ │(1.008 │ │(註:原│(1.16克│ │
│ │ │克拉) │ │告於95. │拉1粒、1│ │
│ │ │ │ │03.24贖 │.03克拉1│ │
│ │ │ │ │回本當票│粒、1.02│ │
│ │ │ │ │) │克拉1粒 │ │
│ │ │ │ │ │、1克拉1│ │
│ │ │ │ │ │粒) │ │
├──┼────┼────┼────┼────┼────┼────┤
│ │94.11.24│GIA圓鑽 │ 158,673│94.11.25│鑽石1粒 │ 100,000│
│ │ │(1.01克│ │(註:原│(1.01克│ │
│ │ │拉) │ │告於95. │拉) │ │
│ │ │ │ │03.23贖 │ │ │
│ │ │ │ │回本當票│ │ │
│ │ │ │ │) │ │ │
├──┼────┼────┼────┼────┴────┴────┤
│ │94.11.24│GIA圓鑽 │ 193,292│94.11.25持之典當。 │
│ │ │(1.06克│ │ │
│ │ │拉) │ │ │
├──┼────┼────┼────┼──────────────┤
│ │94.11.24│GIA圓鑽 │ 173,934│94.11.25持之典當。 │
│ │ │(1 克拉│ │ │
│ │ │) │ │ │
├──┼────┼────┼────┼──────────────┤
│ │94.11.28│圓鑽3粒 │ 102,870│94.12.01│鑽石3粒 │ 55,000 │
│ │ │(共1.62│ │(註:原│(51分1 │ │
│ │ │克拉) │ │告於95. │粒、54分│ │
│ │ │ │ │03.24贖 │1粒、56 │ │
│ │ │ │ │回本當票│分1粒) │ │
│ │ │ │ │) │ │ │
├──┼────┼────┼────┼────┼────┼────┤
│ │94.12.12│圓鑽2粒 │ 92,002│94.12.16│鑽石2粒 │ 38,000│
│ │ │(共1.17│ │(註:原│(56分1 │ │
│ │ │2克拉) │ │告於95. │粒、60分│ │
│ │ │ │ │03.24贖 │1粒) │ │
│ │ │ │ │回本當票│ │ │
│ │ │ │ │) │ │ │
│ │ │ │ │ ├────┼────┤
│ │ │ │ │ │鑽石1粒 │ 21,000│
│ │ │ │ │ │(51分)│ │
├──┼────┼────┼────┼────┼────┼────┤
│ │94.12.12│圓鑽1粒 │ 40,977│94.12.16│鑽石2粒 │ 38,000│
│ │ │(0.522 │ │(註:原│(56分1 │ │
│ │ │克拉) │ │告於95. │粒、60分│ │
│ │ │ │ │03.24贖 │1粒) │ │
│ │ │ │ │回本當票│ │ │
│ │ │ │ │) │ │ │
│ │ │ │ │ ├────┼────┤
│ │ │ │ │ │鑽石1粒 │ 21,000│
│ │ │ │ │ │(51分1 │ │
│ │ │ │ │ │粒) │ │
├──┼────┼────┼────┼────┴────┴────┤
│ │94.12.12│圓鑽2粒 │ 91,845│94.12.16 持之典當。 │
│ │ │(共1.17│ │ │
│ │ │克拉) │ │ │
├──┼────┼────┼────┼──────────────┤
│ │94.12.12│圓鑽2粒 │ 83,995│94.12.16 持之典當。 │
│ │ │(共1.07│ │ │
│ │ │克拉) │ │ │
├──┼────┼────┼────┼──────────────┤
│ │94.12.19│圓鑽1粒 │ 39,250│94.12.19至95.01.03間某日持之│
│ │ │(0.50克│ │典當。 │
│ │ │拉) │ │ │
├──┼────┼────┼────┼──────────────┤
│ │94.12.19│圓鑽1粒 │ 44,745│94.12.19至95.01.03間某日持之│
│ │ │(0.57克│ │典當。 │
│ │ │拉) │ │ │
├──┼────┼────┼────┼──────────────┤
│ │94.12.20│圓鑽4粒 │ 166,420│94.12.20上午持之向大千當鋪典│
│ │ │(共2.12│ │當。 │
│ │ │克拉) │ │ │
├──┼────┼────┼────┼──────────────┤
│ │94.12.20│圓鑽2粒 │ 79,285│94.12.20下午持之向大千當鋪典│
│ │ │(共1.01│ │當。 │
│ │ │克拉) │ │ │
├──┼────┼────┼────┼──────────────┤
│ │94.12.20│圓鑽5粒 │ 199,390│94.12.20│鑽石1粒 │ 20,000│
│ │ │(共2.54│ │下午 │(50分)│ │
│ │ │克拉) │ │ │ │ │
│ │ │ │ ├────┼────┼────┤
│ │ │ │ │94.12.20│鑽石9粒 │ 160,000│
│ │ │ │ │下午(註│(50分3 │ │
│ │ │ │ │:原告於│粒、51分│ │
│ │ │ │ │95.03.28│3粒、52 │ │
│ │ │ │ │贖回本當│分2粒、5│ │
│ │ │ │ │票) │4分1粒)│ │
├──┼────┼────┼────┼────┼────┼────┤
│ │94.12.20│圓鑽2粒 │ 78,500│94.12.20│鑽石1粒 │ 20,000│
│ │ │(共1克 │ │下午(註│(50分)│ │
│ │ │拉) │ │:原告於│ │ │
│ │ │ │ │95.03.28│ │ │
│ │ │ │ │贖回本當│ │ │
│ │ │ │ │票) │ │ │
│ │ │ │ ├────┼────┼────┤
│ │ │ │ │94.12.20│鑽石9粒 │ 160,000│
│ │ │ │ │下午(註│(50分3 │ │
│ │ │ │ │:原告於│粒、51分│ │
│ │ │ │ │95.03.28│3粒、52 │ │
│ │ │ │ │贖回本當│分2粒、5│ │
│ │ │ │ │票) │4分1粒)│ │
├──┼────┼────┼────┼────┼────┼────┤
│ │94.12.20│圓鑽3粒 │ 120,105│94.12.20│鑽石1粒 │ 20,000│
│ │ │(共1.53│ │下午(註│(50分)│ │
│ │ │克拉) │ │:原告於│ │ │
│ │ │ │ │95.03.28│ │ │
│ │ │ │ │贖回本當│ │ │
│ │ │ │ │票) │ │ │
│ │ │ │ │ │ │ │
│ │ │ │ ├────┼────┼────┤
│ │ │ │ │94.12.20│鑽石9粒 │ 160,000│
│ │ │ │ │下午(註│(50分3 │ │
│ │ │ │ │:原告於│粒、51分│ │
│ │ │ │ │95.03.28│3粒、52 │ │
│ │ │ │ │贖回本當│分2粒、5│ │
│ │ │ │ │票) │4分1粒)│ │
├──┼────┼────┼────┼────┼────┼────┤
│ │94.12.23│圓鑽2粒 │ 269,025│94.12.28│鑽石2粒 │ 110,000│
│ │ │(1.039 │ │(註:原│(1.03克│ │
│ │ │克拉1粒 │ │告於95. │拉1粒、1│ │
│ │ │,1.21克│ │03.27贖 │.21克拉1│ │
│ │ │拉1粒) │ │回本當票│ 粒) │ │
│ │ │ │ │) │ │ │
├──┼────┼────┼────┼────┼────┼────┤
│ │94.12.26│圓鑽20粒│ 179,200│94.12.27│鑽石25粒│ 80,000│
│ │ │(共5.12│ │上午(註│(23分4 │ │
│ │ │克拉) │ │:原告於│粒、24分│ │
│ │ │ │ │95.03.27│4粒、25 │ │
│ │ │ │ │贖回本 │分4粒、2│ │
│ │ │ │ │當票) │6分8粒、│ │
│ │ │ │ │ │27分5粒 │ │
│ │ │ │ │ │) │ │
├──┼────┼────┼────┼────┴────┴────┤
│ │94.12.26│圓鑽7粒 │ 60,900│94.12.27下午持之典當。 │
│ │ │(共1.74│ │ │
│ │ │克拉) │ │ │
├──┼────┼────┼────┼──────────────┤
│ │94.12.26│圓鑽1粒 │ 3,880│94.12.27持之典當。 │
│ │ │(0.08 │ │ │
│ │ │克拉) │ │ │
├──┼────┼────┼────┼──────────────┤
│ │94.12.26│圓鑽4粒 │ 66,445│94.12.27持之典當。 │
│ │ │(共1.37│ │ │
│ │ │克拉) │ │ │
├──┼────┼────┼────┼──────────────┤
│ │94.12.28│GIA圓鑽 │ 5,600│94.12.28持之典當。 │
│ │ │1粒(1. ├────┤ │
│ │ │02克拉)│ 182,351│ │
├──┼────┼────┼────┼──────────────┤
│ │94.12.29│圓鑽2粒 │ 183,590│94.12.29│鑽石5粒 │ 170,000│
│ │ │(共1.40│ │早上(註│(70分2 │ │
│ │ │克拉)、│ │:原告於│粒、71分│ │
│ │ │圓鑽1 粒│ │95.03.27│1粒 、圓│ │
│ │ │(0.71克│ │贖回本當│鑽75分1 │ │
│ │ │拉) │ │票) │粒、方鑽│ │
│ │ │ │ │ │1.82克拉│ │
│ │ │ │ │ │1粒) │ │
├──┼────┼────┼────┼────┼────┼────┤
│ │94.12.29│方鑽6粒 │ 84,630│94.12.29│70分1粒 │ 170,000│
│ │ │(共1.82│ │中午(註│、71分1 │ │
│ │ │克拉) │ │:原告人│粒、圓鑽│ │
│ │ │ │ │於95.03.│75分、方│ │
│ │ │ │ │27贖回本│鑽1.82克│ │
│ │ │ │ │當票) │拉 │ │
├──┼────┼────┼────┼────┴────┴────┤
│ │94.12.29│圓鑽1粒 │ 36,375│94.12.29下午持之典當。 │
│ │ │(0.75克│ │ │
│ │ │拉) │ │ │
├──┼────┼────┼────┼──────────────┤
│ │94.12.29│圓鑽6粒 │ 93,605│94.12.29下午持之典當。 │
│ │ │(共1.93│ │ │
│ │ │克拉) │ │ │
├──┼────┼────┼────┼────┬────┬────┤
│ │95.01.03│鑽石1粒 │ │95.01.16│鑽石2.44│420,000 │
│ │ │(2.44克│ │(被告於│克拉1粒 │ │
│ │ │拉) │ │95.01.26│、1克拉1│ │
│ │ │ │ │贖回) │粒、1克 │ │
│ │ │ │ │ │拉1粒 │ │
├──┼────┼────┼────┼────┼────┼────┤
│ │95.01.10│圓鑽1粒 │ 302,250│95.01.13│鑽石1.55│ 232,000│
│ │ │(1.55克│ │(註:原│克拉1粒 │ │
│ │ │拉) │ │告於95. │、方鑽1.│ │
│ │ │ │ │03.23贖 │02克拉、│ │
│ │ │ │ │回本當票│公主方鑽│ │
│ │ │ │ │) │6粒(1.8│ │
│ │ │ │ │ │2克拉) │ │
├──┼────┼────┼────┼────┼────┼────┤
│ │95.01.10│圓鑽9粒 │ 460,795│95.01.11│鑽石1克 │ 515,000│
│ │ │(共5.30│ │(註:原│拉1粒、1│ │
│ │ │克拉)、│ │告於95. │.08克拉1│ │
│ │ │圓鑽4粒 │ │03.23贖 │粒、50分│ │
│ │ │(共2.21│ │回本當票│2包(各 │ │
│ │ │克拉) │ │) │為5.3克 │ │
│ │ │ │ │ │拉、2.21│ │
│ │ │ │ │ │克拉) │ │
├──┼────┼────┼────┼────┴────┴────┤
│ │95.01.10│圓鑽3粒 │ 128,740│95.01.10至95.01.17間某日持之│
│ │ │(共1.64│ │典當。 │
│ │ │克拉) │ │ │
├──┼────┼────┼────┼────┬────┬────┤
│ │95.01.14│GIA圓鑽 │ 290,334│95.01.16│鑽石3粒 │ 470,000│
│ │ │2粒(各 │ │(註:原│(2.44克│ │
│ │ │重1克拉 │ │告於95. │拉1粒、 │ │
│ │ │) │ │03.23贖 │有證1克 │ │
│ │ │ │ │回本當票│拉1粒、 │ │
│ │ │ │ │) │無證1克 │ │
│ │ │ │ │ │拉1粒) │ │
├──┼────┼────┼────┼────┼────┼────┤
│ │95.01.17│GIA圓鑽 │ 169,818│95.01.18│鑽石1粒 │ 120,000│
│ │ │1粒(1克│ │(註:原│1克拉 │ │
│ │ │拉) │ │告於95. │ │ │
│ │ │ │ │03.23贖 │ │ │
│ │ │ │ │回本當票│ │ │
│ │ │ │ │) │ │ │
├──┼────┼────┼────┼────┼────┼────┤
│ │95.01.21│圓鑽1粒 │ 767,280│95.01.23│50分鑽石│ 150,000│
│ │ │(1.01克│ │(註:告│8粒(4.2│ │
│ │ │拉)、圓│ │訴人於95│0克拉) │ │
│ │ │鑽1粒( │ │.03.27贖│ │ │
│ │ │1.01克拉│ │回本當票│ │ │
│ │ │)、50分│ │) │ │ │
│ │ │鑽石11粒│ ├────┼────┼────┤
│ │ │(共5.76│ │95.01.24│鑽石2粒 │ 210,000│
│ │ │克拉) │ │(註:原│(各1.01│ │
│ │ │ │ │告於95. │克拉)、│ │
│ │ │ │ │03.27贖 │50分3粒 │ │
│ │ │ │ │回本當票│(共1.56│ │
│ │ │ │ │) │克拉) │ │
│ │ │ │ │ │ │ │
├──┼────┼────┼────┼────┼────┼────┤
│ │95.02.15│30分鑽石│ 242,500│95.03.17│30分鑽石│ 100,000│
│ │ │8粒(共2│ │(註:原│15粒(共│ │
│ │ │.72克拉 │ │於95.03.│5克拉) │ │
│ │ │)、30分│ │27贖回本│ │ │
│ │ │鑽石7粒 │ │當票) │ │ │
│ │ │(共2.28│ │ │ │ │
│ │ │克拉) │ │ │ │ │
├──┼────┼────┼────┼────┼────┼────┤
│ │95.01.10│GIA圓鑽 │ 169,818│95.01.11│鑽石1克 │ 515,000│
│ │ │1粒(1克│ │(註:原│拉1粒、1│ │
│ │ │拉) │ │告於95. │.08克拉1│ │
│ │ │ │ │03.23贖 │粒、50分│ │
│ │ │ │ │回本當票│2包(5.3│ │
│ │ │ │ │) │克拉、2.│ │
│ │ │ │ │ │21克拉)│ │
│ │ │ │ │ │ │ │
├──┼────┼────┼────┼────┼────┼────┤
│ │95.01.10│GIA圓鑽 │ 156,780│95.01.11│鑽石1克 │ 515,000│
│ │ │1粒(1.0│ │(註:告│拉1粒、1│ │
│ │ │8克拉) │ │訴人於95│.08克拉1│ │
│ │ │ │ │.03.23贖│粒、50分│ │
│ │ │ │ │回本當票│2包(5.3│ │
│ │ │ │ │) │克拉、2.│ │
│ │ │ │ │ │21克拉)│ │
├──┴────┴────┼────┴────┴────┴────┤
│總計 │9,080,783元 │
└────────────┴───────────────────┘
附表二:
┌──┬────┬─────┬─────┬───────┐
│編號│取貨日期│ 貨品明細 │ 價值金額 │ 備 註 │
│ │ │ │(新臺幣)│ │
├──┼────┼─────┼─────┼───────┤
│ 1 │94.12.20│圓鑽1 粒(│ 12,560│ │
│ │ │0.16克拉)│ │ │
├──┼────┼─────┼─────┼───────┤
│ 2 │94.12.08│包括:金子│ 150,757│包含空戒臺2 個│
│ │至95.02.│21,246 元 │ │、戒指19個、手│
│ │18 │、工資 │ │鍊6條 、耳環2 │
│ │ │103,470 元│ │個、墜子1 個、│
│ │ │、鑽石 │ │金鍊2條 、0.33│
│ │ │26,041元 │ │克拉鑽石1 粒、│
│ │ │ │ │0.17克拉T 形鑽│
│ │ │ │ │石0.1 4 拉及 │
│ │ │ │ │0.41 克 拉鑽石│
│ │ │ │ │各1 粒 │
├──┼────┼─────┼─────┼───────┤
│ 3 │94.10.15│方鑽1 粒(│ 186,944│ │
│ │ │1.01克拉)│ │ │
├──┴────┴─────┼─────┴───────┤
│總計 │350,26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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