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6號
原 告 陳睿智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代理人 石鋒琳
被 告 陳泰隆
陳麗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律師
複代理人 王資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續一字第88號背信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背信犯罪嫌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702 號、99年度偵續字第179 號、99年度偵續一字第88號不起訴處分,惟原告再議( 案號不詳) ,該刑事訴訟仍在進行中,而被告之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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