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重訴,66,20110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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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楊順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7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叁拾壹萬捌仟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玖萬叁仟捌佰貳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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