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重訴,66,20110815,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大川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複 代理人 曾伊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漏載附表,其附表應更正記載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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