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7號
原 告 謝明美
訴訟代理人 顏光嵐律師
陳志偉律師
複代理人 蔡佳秀
被 告 章榮昌
黃隆照
黃隆璋
黃隆泰
黃隆偉
劉黃惠渝
黃梨枝
黃則枝
王彥樺
兼上六人
訴訟代理人 黃章王
被 告 黃蘇金蘭
訴訟代理人 黃勝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八項第二行中關於「蘇黃金蘭」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蘇金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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