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74號
原 告 薛國棟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王立中律師
被 告 新焦點麗車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蓮
訴訟代理人 王中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