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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9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百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志忠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捌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貳萬伍仟壹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090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百晟國際企│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200848│業有限公司│月25日起 │ │七 │
│ │7元 │、張志忠 │ │ │ │
├──┼───┼─────┼──────┼──────┼───────┤
│ 002│新臺幣│百晟國際企│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232514│業有限公司│月18日起 │ │七 │
│ │3元 │、張志忠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百晟國際企│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0848│業有限公司│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7元 │、張志忠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002 │新臺幣│百晟國際企│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2514│業有限公司│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3元 │、張志忠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百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邀同張志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乙份,交與聲請人收執。
詎自100 年1 月18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借據可證,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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