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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1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賴俐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美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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