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司促,11391,201107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3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家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陳素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家豪於民國92年間就讀私立親民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張陳素幼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放款借據1筆,共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實際動用本金合併計算計借168,986元,又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日或休學日或退伍日滿一年之日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即97年7月1日攤還);
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息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100年2月1日應還日未依約履行,尚欠64,773元及請求之事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無結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全部清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