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5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惠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依上開金額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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