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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5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俊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伍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153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簡俊銘 │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325118│ │03月 11日 │ │點七五 │
│ │元 │ │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簡俊銘 │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 100年 0│
│ │325118│ │03月 11日 │ │3月 11日 起至 │
│ │元 │ │起 │ │清償日止,按月│
│ │ │ │ │ │依430元計算之 │
│ │ │ │ │ │違約金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簡俊銘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貸款編號: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325118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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