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司促,11828,201107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8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馮慧燕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冠祥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二)補列相對人冠祥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聲請狀上漏載)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