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8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喻閎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陳明聲請狀中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因原聲請狀 中未記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三) 相對人即債務人徐麗美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