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司促,11833,201107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8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王卿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汪昱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起至第五個月止須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起至第五個月止須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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