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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9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毓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繁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叁仟貳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11927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簡繁昌 │自民國 09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300800│ │02月 21日 │ │ │
│ │元 │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簡繁昌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 卡號: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333239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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