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司促,12408,2011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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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4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巧庭即林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240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巧庭即林│100年7月21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83767 │怡君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林巧庭即林怡君於92年7 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92年7 月11日起至94年7 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立約人
(即債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人) 依立約人借款
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
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
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7 月20日止累計158,219 元正未給付,其中83,767元為本金;
74,368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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