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司促,12432,201107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4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劉仲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一品巧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鄭文治
○ 0號3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晴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韋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萬肆仟零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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