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5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谷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黃麗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零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252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谷峰、陳│自民國100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5.366% │
│ │159035│黃麗萍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谷峰、陳│自民國100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9035│黃麗萍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谷峰前就讀國立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黃麗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
共7 筆,總計新臺幣207,913 元整,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84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 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
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
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谷峰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0 年03月1 日(即第20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59,035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陳黃麗萍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