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司促,12533,201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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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5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宏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 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 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
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黃宏陸於民國92年3 月10日,向聲請人申請圓夢卡,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圓夢卡申請書所載;查債
務人前參加銀行公會95債務協商,自96年6 月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新臺幣43,703元整,及自民國96 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未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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