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6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貝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桂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260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桂雲、顏│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307921│貝臻 │月1日起 │ │六一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桂雲、顏│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7921│貝臻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顏貝臻前就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邀同債務人王桂雲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新臺幣327,169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休學)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顏貝臻自民國100 年1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償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07,921 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另債務人王桂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