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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管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陳吉霖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本院民國100 年12月22日公告之資產表所載清算財團之變價事宜。
工作內容包括就清算財團中之保險契約行使終止權、出席債權人會議、將債務人所有坐落花蓮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花蓮縣○○鄉○○路0 段000 巷00號房屋定期拍賣、刊登新聞報、行銷拍賣標的、張貼拍賣訊息、答覆應買人詢問,並將終止契約所得之解約金解繳至本院等事宜,經本院核閱屬實。
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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