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司,162,2011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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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百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吳燕花(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住台中市○○區○○里○○路○段30號7 樓之16)為百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百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

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亦為公司法第26條之1 所明定。

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百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英公司)截至民國100 年6 月1 日止,積欠94至96、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95至96年度營業稅及罰鍰共計新臺幣2,598 萬9,628 元,嗣因該公司之董事任期屆滿,未能於96年12月20日前完成改選董事變更登記,所有董事因而當然解任;

相對人百英公司復因自行停業6 個月以上,經臺北市政府98年9 月30日府產業商字第09837347400 號函廢止登記,則依公司法第26條之1 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相對人百英公司即應行清算程序。

惟相對人百英公司尚無其他董事且公司章程及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致相對人百英公司欠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強制執行及稅捐債權之保全處分無法處理,爰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依法選派相對人百英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百英公司已於98年9 月30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09837347400 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及相對人百英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相對人百英公司應行清算程序。

又相對人百英公司之公司章程並未有選任清算人之特別規定,且相對人百英公司全體董事即吳燕花、嚴嘉龍、廖崇欽,均於97年5 月12日當然解任並經登記在案,亦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百英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公司章程等件為證。

準此,相對人百英公司已無董事可擔任公司之清算人,為處理相對人百英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本院爰參酌吳燕花曾為相對人百英公司之董事長,且亦曾於97年10月17日經本院選任為臨時管理人(本院97年度司字第243 號),對公司事務應有相當之瞭解,又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認選派吳燕花擔任百英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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