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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蘇建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德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德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周公司)之清算人,德周公司已依公司法規定完成相關清算程序並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陳顯福為德周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管人云云,並提出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及簿冊文件保存清冊各1 件為證。
三、惟查,因德周公司尚有財產現金新臺幣(下同)38萬6,025元,且目前尚有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申報暫行核定稅額4 萬6,920 元未為繳納,故本院並未核備其聲報德周公司清算完結,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 年度司字第27號呈報清算人等卷證,查核屬實,堪認德周公司清算程序尚未完結,是聲請人逕行聲請法院指定德周公司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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