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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司字第四十七號
聲 請 人 李森田即臺灣非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報臺灣非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
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非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就任臺灣非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後,即依公司法關於清算之相關規定,於一百年一月十四日向法院呈報清算人,嗣經本院於同年月三十一日以士院景民松一○○年度司字第四十七號民事庭函准予備查在案。
茲聲請人以其無法於六個月完結清算,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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