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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汶萬
006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秋霞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柒佰伍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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