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繹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姿誼間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壹萬柒仟叁佰叁拾捌元,應徵裁第二審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零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