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訴字第九五一號
原 告 劉文海
被 告 蔡宗昆
蔡金宏
沈雪珠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陳雪珠」之記載,應更正為「沈雪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