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重家訴,9,2012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
原 告 游正益
上一原告之 古乾樹律師
訴訟代理人
原 告 游秋遠
游秋山

游秋田
游麗華
游憲章
弄22號4樓
游淑鈴
游淑雯

游憲文
被 告 游正平
周油江
游志勇

上三人共同 廖信憲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5 月8 日上午11時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