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重訴,128,2012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原 告 張義忠
周金條
蔡明志
李勤益
李賢德
蘇萬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被 告 鄭繼勝
鄭天才
鄭天豹
鄭寶琴
鄭陳寶瑟
林鄭麗月
吳鄭麗玉
鄭麗姬
鄭麗珍
鄭楊明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羅筱茜律師
參 加 人 陳君安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參 加 人 張炳坤
訴訟代理人 葉英嬌
受告知人 黃金樹
黃燦玉
黃阿發
張麗寬
張麗蘭
張益楨
張李菊
鄒張麗卿
張塗
張麗虹
王張麗子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持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百零一年度上字第三二0號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字第320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