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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高景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登強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零陸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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